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学院北路交叉口东南,东经114°28′50.606″,北纬36°34′34.769″。
******有限公司编制的《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化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邯郸市邯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邯山审批环表[2024]15号)。
本项目规划实验室面积约400平方米,购置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电热恒温水浴锅、鼓风干燥箱、真空泵、马弗炉、COD消解仪、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多功能蒸馏仪等检测设备,年检测11000个水样。
目前,该项目已建成,企业于2024年12月2日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5R010X。
二、工程变动情况
环评中检测设备:电子天平型号规格BSA124S 1台、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单联电炉3台、高纯氮气瓶2台、溶解氧仪1台。实际购置安装电子天平BSA224S 1台、BSA124S型号1台,可见分光光度计2台,单联电炉1台,双联电炉2台,高纯氮气瓶1台、溶解氧仪2台、冷藏柜1台。项目建设无重大变动情况。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气
样品制备及前处理、实验分析废气由通风橱或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DA001)。
2、废水
纯水机浓水、二次洗瓶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噪声
监测设备噪声小,对周围声环境基本无影响。
4、固体废物
废试剂外包装物、废反渗透膜、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塔含碱废液、废试剂瓶、检测废液、过期药品及试剂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开展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WPJC[2025]03067Y号)。
1、废气
经检测,样品制备及前处理、实验分析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2.2mg/m3,排放速率7. 0×1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最大排放浓度为1.0mg/m3,排放速率为3.02×1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最大排放浓度为7mg/m3,排放速率为0.0215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氨最大排放速率为7.08×10-3kg/h,臭气浓度1737(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2、废水
经检测,外排废水中pH值7.7-7.9,化学需氧量186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1.9mg/L、悬浮物85mg/L,氨氮11.0mg/L,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以及邯郸市东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企业东厂界与其他企业紧邻,不具备检测条件。经检测,企业南、西、北界昼间噪声范围为55.5-57.3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总量控制
经核算,项目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满足环评及批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均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项目运营后对周边环境无明显影响。
六、验收结论
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化验室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现场检查、验收监测报告结果,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与建议
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