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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羊角山东侧房地产项目1号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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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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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羊角山东侧房地产项目1号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樟塘镇,地块东侧、南侧为农田,地块西侧为林地、樟塘清洁楼,地块北侧为平整场地,占地面积为 9896.44m2(约 14.84 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也发布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闽环保土〔2021〕8号)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福建省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环保标准体系,为开展建设用地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基础支撑。

******居住用地(R),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按照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东山县自然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本次调查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于 2025 年 2 月开展;现场采样工作于2025 年 6 月 3 日~2025 年 6 月 6 日完成;样品分析检测工作于 2025 年 6 月 4 日~2025************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我公司编制了《东山县羊角山东侧房地产项目1号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具体结论如下:

(1)地块基本情况概述

现状:项目地块现状为平整场地,原有生活垃圾均已清运,场地闲置;地块内西侧搭建有棚屋,棚屋周边******居民区和山地等,无工业企业存在。

历史概况:项目地块曾为农田、林地和生活垃圾堆放场。农田区域主要种植季节性蔬菜、甘薯、胡萝卜等旱地作物,历史种植过程中未施用高毒、高残留的有机农药,仅涉及少量低毒、低残留的常规农药施用;林地******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涉及类型为厨余垃圾、废织物、废塑料、废纸、碎玻璃等,未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堆放。

(2)地块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土壤污染状况评价工作程序,结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得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如下:

①项目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田、林地和生活垃圾堆放场。农田区域曾种植季节性蔬菜、甘薯、胡萝卜等旱地作物,历史种植过程中未施用高毒、高残留的有机农药,林地******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涉及类型为厨余垃圾、废织物、废塑料、废纸、碎玻璃等,生活垃圾堆放过程中伴随雨雪水冲刷有垃圾渗滤液产生,可能下渗对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项目地块用地历史明确,生产范围清楚。

②据污染来源的可能性和历史变迁资料以及现场踏勘情况,地块西侧搭建有临时工棚,为周边土地平整工程项目搭建的项目部,该区域涉及大型工程车辆的进出,柴油或汽油的跑冒滴漏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除此以外,项目地块周边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存在,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

综上所述,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结果得知该地块存在疑似污染风险,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工作。

3)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有限公司对项目地块开************有限公司承担。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设置 7 个土壤监测点,同时在地块外西侧距离约 94m 处设置 1 个对照点,采样共送检了 36 组土壤样品(包括地块内土壤样品 28 组、对照点土壤样品 4 组、土壤现场平行样 4 组)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指标采用:pH、锰、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本次调查共设置 5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1 个),采集并送检 6 组地下水样品(含 1 组现场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指标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石油烃(C10-C40)以及GB 36600-2018表1 中对应的其他VOCs指标和SVOCs指标。

4)评价标准

******居住用地(R),,因此本次调查按照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因此项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本次调查土壤污染物项目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基本项目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本地块及周边的地下水不属于引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块内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进行开发利用,根据《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 4 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本地块地下水质量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 IV 类水标准作为参考标准,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未涉及的检测因子使用《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风险筛选值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5)调查结果分析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锰、总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S060401、2025S060502、2025S06060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锰、总氟化物均未超过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025S06060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化物、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硒、重金属(铁、锰、锌、钠、汞、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化物、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硒、重金属(锌、钠)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超标因子分析:本次调查项目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浊度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造成浑浊的主要原因是水中含有较多泥砂,水中泥砂为进入井的水一起带入井的井周边泥砂,因此导致浑浊度测试值较高,实验室在测试相关项目时通过沉淀和离心处理,去除绝大部分泥砂,测试时水质较为清澈,对水质测试结果不产生干扰。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6总体结论

东山县羊角山东侧房地产项目1号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东山县羊角山东侧房地产项目1号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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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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