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平财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PXCG******5;MJCG******0;MJCG******1;PXCG******3
二、项目名称:2022年鳌江镇城市书房、百姓健身房场所管理服务;2023年水头镇人员劳务派遣服务(二期);平阳县水头镇交警、协警劳务服务项目;2023年-2024年鳌江镇城市书房、百姓健身房场所管理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2年06月21日;2023年04月28日;2023年07月03日;2023年07月0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街道华元欢乐城喜悦庭5幢3715室(自主申报)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参与“2022年鳌江镇城市书房、百姓健身房场所管理服务”“2023年水头镇人员劳务派遣服务(二期)”“平阳县水头镇交警、协警劳务服务项目”“2023年-2024年鳌江镇城市书房、百姓健身房场所管理服务”等4个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其项目响应文件的文档属性作者、投标时所使用的网络IP地址、Mac地址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异常一致,且其响应文件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属于同一人,存在邀请其他供应商参与项目陪标的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51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十二条
七、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壹角整(¥44859.1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贰仟叁佰玖拾柒元叁角肆分(¥62397.34);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违法所得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
附件信息: